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欧阳桂香与李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桂香,李虎,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桂香,女,汉族,1973年12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1978年5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83年1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欧阳桂香与李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000元,已受偿人民币3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7000元,现因二被执行人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欧阳桂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