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添丁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添丁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52号罪犯李添丁,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添丁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李添丁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添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添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添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3358分,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9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添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添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