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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39号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栋1门***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33号。法定代表人:丛培科。原告陈亚力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原创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知名行业摄影师,常年拍摄各类摄影作品。原告2014年3月8日于三亚维景度假酒店使用CanonEOS5DMarkⅢ拍摄了案涉摄影作品,作品2014年8月11日首次发表于秀人网平台。被告系一家营利性商业机构,是域名为edu.qingdaonews.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前述网站ICP备案号为鲁B2-20051014-1。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侵权页面链接为http://edu.qingdaonews.com/content_10813804_9.htm)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合计1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设备终端所在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并非一审法院所在地。因此,本案应当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陈亚力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3号7栋1门202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群人民陪审员  杜娟人民陪审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扶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