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董建跃王久福廖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黄建跃,王久福,廖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06号原告:杨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巧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跃被告:王久福被告:廖东原告杨志刚诉被告黄建跃、王久福、廖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志刚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