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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催2号申请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申请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20577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25日,到期日:2016年9月24日,收款人:南阳防爆集团重型电机有限公司,背书人有:南阳防爆集团重型电机有限公司、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宇航审 判 员  闻甜甜人民陪审员  李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