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晓春、宋兴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春,宋兴旺,张高峰,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9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宋晓春,农民。被执行人:宋兴旺,农民。被执行人:张高峰,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宋晓春、宋兴旺、张高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