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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汕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洪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汕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洪坤,章小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285号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70944293U(1—1)。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记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汕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湖畔人家B区4栋19-2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845814344。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洪坤,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章小敏,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汕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洪坤、被告章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 陪 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