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胡肖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胡肖波,王珊,王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胡肖波,男,1982年9月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王珊,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王信忠,男,1961年5月3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27日金华武义法院(2016)浙0723民初357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肖波所有的在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60399股(股金证号:7010000355438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助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