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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南京欧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南京欧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封裁定804号之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郭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0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南京欧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茂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孔令群,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郭飞,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回天公司与被申请人欧茂公司、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回天公司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鄂06**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欧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郭飞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089**的奥迪轿车。回天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回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南京欧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郭飞5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089**的奥迪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