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伯春、兰陵县经济开发区铁角山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春,兰陵县经济开发区铁角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51号申请人李伯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兰陵县经济开发区铁角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铁角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伯春与被执行人兰陵县经济开发区铁角山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4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