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天津凯富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天津凯富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刘静,沈志翔,苏光华,王占国,于双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233号之二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23、125号。主要负责人:李连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石,该行职员。被告:天津凯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1304。法定代表人:沈志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晓园新村多功能楼商品房1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翔,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光华,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国,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双武,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告天津凯富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刘静、沈志翔、苏光华、王占国、于双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262元,减半收取206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31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