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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扬氏、薛存花等与张继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扬氏,薛存花,刘凤海,刘风英,刘风军,张继友,耿仁国,宋广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汛,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43-3号原告:刘扬氏,女,192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薛存花,女,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刘凤海,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刘风英,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刘风军,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继友,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耿仁国,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宋广志,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4677号。被告:于汛,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枣林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34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耿仁国驾驶的被告宋广志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宋广志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宋广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广志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