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被执行人张伟洪刑-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杰,张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杰。被执行人张伟洪。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玉杰与被执行人张伟洪刑-诈骗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杰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殿君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 显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