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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宝库与齐国强承包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库,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库,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国强,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宝库与齐国强承包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