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常小江、李加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小江,李加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财保35号申请人:常小江,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李加加,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申请人常小江与被申请人李加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不偿还申请人本息30万元。申请人常小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加加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王九娣以名下车牌号豫E×××××奥德赛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加加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物担保人王九娣名下车牌号豫E×××××奥德赛牌小轿车一辆。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