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玲珑与宋国军、刘佩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玲珑,宋国军,刘佩云,武当上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高玲珑,女,生于2001年4月10日。法定代理人:高军海,男,生于1975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宋国军,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刘佩云,女,生于1982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武当上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中学法定代表人:刘万清,该校校长。申请人高玲珑与被执行人宋国军、刘佩云、武当上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宋国军、刘佩云、武当上旅游经济特区武当上中学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