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戚家山街道林塘村林隘****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