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皓明、任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皓明,任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53号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男,1970年4月10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皓明,男,1982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任贺,女,1993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皓明、任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李皓明、任贺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李皓明、任贺,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