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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杰、乔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杰,乔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1号。负责人:冯延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敏,陕西忠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瑜,陕西忠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杰,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干河南路东29号。被执行人:乔进飞,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干河南路东29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杰、乔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杰名下位于陕西省神木县新村开元路西侧与纬二十二路北侧神木锦春花园小区第4幢1单元1层02号建筑面积为148.8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中,因短期暂时无法处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