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刑玉英、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玉英,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刑玉英,女,汉族,1948年0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17楼D1D2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水寿。被执行人朱水寿,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申请执行人刑玉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刑玉英于2016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