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安亿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怡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亿豪工贸有限公司,铜川怡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亿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城电子三路3号1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晓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怡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号,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邢连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亿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怡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位于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4号铜川市轻工业供销公司临街办公楼第五层、第四层、第三层北边4间房屋及院内家属楼下车库1间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已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铜川市印台区法院先后查封等待处置,申请执行人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