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柳小玲、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小玲,占建军,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柳小玲,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占建军,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英,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柳小玲申请占建军、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对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61300.0元,承担执行费81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13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