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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贞明与苏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明,苏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568号原告:黄贞明,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住商城县。被告:苏滕飞,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住商城县。原告黄贞明与被告苏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贞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好,且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贞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贞明负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继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