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欧作伟、陈小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欧作伟,陈小花,欧延睦,潘陈丹,广州市盛源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1号南座。负责人:凌游,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欧作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小花,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欧延睦,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潘陈丹,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盛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城一期中区大道53A、56号第1层。法定代表人:欧作伟。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欧作伟、陈小花、潘陈丹、欧延睦、广州市盛源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97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欧作伟、陈小花、广州市盛源皮革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