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加红与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红,丁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加红。被执行人丁国华。本院在执行王加红与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加红与被执行人丁国华就给付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加红同意被执行人丁国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000元执行款,至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