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军与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谢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611号原告周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谢云飞,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对被告谢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