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站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站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站营,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振安、朱孟瑶,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站营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豫0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站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路站营拥有登记在长葛市照明器材厂位于长葛市八一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路站营与黄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应黄某申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2013年7份至2014年8月,路站营以在该土地上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共17次骗取被害人方某1084.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在方某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路站营又向方某出示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为住宅的土地证等,继续诱骗方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7日,方某向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报案称,其通过朋友认识路站营,路站营以在许昌长葛市有工程为由,利用假土地证和规划证骗取其信任,共计诈骗其1084万余元。同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在长葛市建设路和长社路交叉口将路站营抓获。2、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经贾某介绍,在郑州市金水区贾某的足疗店认识路站营,路站营以在许昌有块地要开发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其借钱,其表示同意。后路站营以工地开工打桩、购买建材结账等理由,共向其借钱17次,按月息4分扣除三个月利息,累计金额1084.05万元。因担心受骗,其让路站营和张某带其去工地,工地上正在打桩,有工人住的临时房,售楼部也已盖好,其才相信路站营。后其催路站营还钱,路站营押给其一个土地证和一个规划许可证,经查询,两个证均是假的,再去工地,都已经停工了,才知道被骗。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路站营是亲戚关系,路站营称在长葛有一块地要搞开发,答应让其做水电工程。2013年6月份,路站营告诉其工程上缺少资��,其介绍方某跟路站营认识,方某答应借钱给路站营。从2013年7月5日到2014年,路站营多次以该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找方某借了1397万元,这些钱月息4分。2014年2月份,方某介绍李某1向路站营投入350万元,利息是3分。2014年4月,其开车拉着路站营、张某和方某一起到医院看李某1,在医院里,路站营从一个档案袋里拿出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了方某。其知道路站营从方某、李某1处拿的钱给了黄某760万元,李某不到400万元,李全义40多万元。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路站营带其到郑州在贾某的足疗店找方某借钱,后来借过好几次钱,具体借多少钱、钱弄哪了不知道。路站营在长葛有两个姘头,叫“宝娥”和“小芳”,两人都花有路站营的钱。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和路站营签协议购买路站营长葛市照明器材厂的地,其共支付路站营400多万元。后路站营反悔不卖地了,其就把路站营起诉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下的民事调解书,让路站营为组长的长葛市照明器材厂清算组赔偿其土地转让款并支付损失共计660万元,2012年12月10日前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付利息。2013年7月初,路站营给其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支票,到2014年初,路站营共给其550万元现金,2014年7月路站营又给其100万元。该证言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相印证。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这块地的图纸设计、售楼部、临建房、打桩都是路建营让其找人弄的。其中,图纸设计是其找许某,许某再找赵平安设计的。售楼部是其帮路站营找的杨能盖的,路站营直接给杨能30多万。临建房是黄某盖的。打桩是其帮路站营找“焕龙”干的,但不知道路站营给“焕龙”了多少钱。路站营没有给过其400万元。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路站营以开发长葛市照明器材厂土地为由,借其现金30万元,后连本带息共欠其65万元。这块土地的图纸设计是其找赵平安设计的。路站营以这块地想搞开发为由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他没有本事把这块地搞成,因为这块地的性质是工业用地。8、会计审计报告证实: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路站营共计涉嫌诈骗方某金额为1084.05万元。9、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许昌众邦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长葛市八一路西段北侧“花苑小区”规划,该项目未办理任何手续及证件。10、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证实:长葛市长社办事处八七委员会将诉争土地返还给长葛市照明器材厂清算组;���算组向八七委员会支付现金共155万元(包括67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补偿款等)。11、路站营与黄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证实:2006年10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路站营将长葛市照明器材厂的土地以316万转让给黄某(扣除2004年6月路站营借黄某的116万元,黄某应付200万元),路站营欠八七委员会的钱由黄某负责偿还。12、诉讼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终结和解协议证实:应黄某申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将长国用(1991)字第40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4年5月8日解除查封。1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法执字第2396号执行裁定书证实:2010年12月9日,因路站营拒不履行(2010)长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王某的申请,查封长国用(1991)字第407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14、长葛众邦置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路宽,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15、被告人路站营到案后供述了以开发长葛市照明器材厂的土地需要资金为由,隐瞒该块土地真实用途,多次找方某借款一千余万元,将所借款项用于还债及挥霍,并用假规划证、土地证欺骗方某的事实,所供内容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路站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人路站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路站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借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路站营也在为改变土地性质而努力,路站营不是为了诈骗伪造的土地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长葛众邦���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路站营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方某、李某1均在路站营公司任职,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一审判决和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相矛盾;综上,路站营不构成诈骗罪。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路站营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路站营故意隐瞒涉案土地为工业用地并已被查封,且其本人负债累累的真相,以开发房地产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之后又用明知是伪造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继续欺骗被害人,骗取的资金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没有用于房地产开发,其行为属个人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路站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路站营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燕萍审 判 员 申春福代理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振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