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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贵珠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珠,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628号原告:陈贵珠,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华,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丽,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92095-9。法定代表人:曾毓群。被告:冯银梅,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贵珠与被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贵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贵珠自愿对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银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贵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合计2215元,由陈贵珠负担。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