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1、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1,卢某,王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700号原告:苏某,女,1989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8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卢某,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不祥。被告:王某2,女,200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1、卢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纯万审 判 员 宋功平人民陪审员 黄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