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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59号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名城镇。法定代表人:柳立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0元,减半收取473.00元由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迪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