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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某1与姚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54号原告:姚某1,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姚某2,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与被告姚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1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