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某1与姚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54号原告:姚某1,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姚某2,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与被告姚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1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