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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顺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龚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龚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884号原告:上海顺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毅,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耀,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上海顺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顺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