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建军与李换林、奥秀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军,奥秀生,李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贺建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奥秀生,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李换林,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奥秀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贺建军支付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8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本院受理的李换林申请执行奥秀生一案中的案款,又查明被执行人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