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03王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9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燕,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贞丰县。201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燕至昆山市花桥镇荷香居饭店内,窃得被害人谢某的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燕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赃款人民币25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谢某。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王燕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燕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何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款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贞丰县长田镇细汆小学证明、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年龄查证工作记录,曹安派出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燕���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燕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