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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志荣与罗叙韬、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荣,罗叙韬,陶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16号原告:罗志荣,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罗叙韬,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陶小林,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荣诉被告罗叙韬、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依法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罗志荣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