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志荣与罗叙韬、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荣,罗叙韬,陶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16号原告:罗志荣,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罗叙韬,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陶小林,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荣诉被告罗叙韬、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依法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罗志荣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