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1610号原告:钟某。被告:张某。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春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加之被告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务正业且脾气暴躁,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钟某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并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加之孩子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质证,被告对原告举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春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陈。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起原告强烈不满。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所述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婚姻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问题,双方均应当理性面对和解决,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妥善解决。本案中,被告应当充分重视原告所陈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的感情沟通,以维系家庭完整。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多为小孩着想,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心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