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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莉与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吴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488号原告:徐莉,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吴晓明,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徐莉诉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偿还利息30000元。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晓明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吴晓明向原告徐莉出具借条“今借徐莉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利息月2分吴晓明2015.11.30”被告于2016年8月向原告支付32000元,同年11月支付35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吴晓明向原告徐莉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6年8月份支付32000元,应视为从2015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被告应支付利息为32000元(200000×20%×9)。2016年11月支付的3500元应从2016年8月30日以后应付的利息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6年11月支付的3500元应从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