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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君凯与韩凤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君凯,韩凤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崔君凯,男。委托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凤楼,男。申请执行人崔君凯与被执行人韩凤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崔君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134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韩凤楼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向阳管委会光耀委新华7号楼301号住宅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2022**号),期限为三年,暂不宜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于2017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