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刑初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雷安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安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5刑初203号之二公诉机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安平,女,1974年10月6日生于贵州省瓮安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安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安平于2017年5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言平审判员 兰 亦审判员 卢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胜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