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乾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乾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924号原告:上海乾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吕天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乾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祺工业调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李晓蕾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