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范曙光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范曙光,范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范曙光,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范国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范曙光、范国斌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范曙光、范国斌已履行1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范曙光、范国斌家庭困难,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