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325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伟、毛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25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女,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毛明国,男,生于1964年1月22日,汉族,房县司法局干部,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毛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毛明国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明国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为42×××19的账户中637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审判员 柯尊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