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孙丽敏、程桂芬、陈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孙丽敏,陈桂梅,程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670号原告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彰武县。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朋,系该中心督导。被告:孙丽敏,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陈桂梅,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程桂芬,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诉被告孙丽敏、陈桂梅、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吉奎审 判 员  唐兴权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