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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0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69号张秀兰:你因诉泌阳县公安局、泌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泌阳县公安局提供的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你在泌阳县泰山庙镇人民政府办公区长时间大吵大闹,辱骂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的事实,泌阳县公安局据此对你进行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