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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孙礼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礼虎,范国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333号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77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礼虎,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集案市。被告:范国良,男,满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集案市。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礼虎、被告范国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577元退回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