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建文与田诒千、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文,田诒千,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97-1号申请执行人:魏建文,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田诒千,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关于魏建文与田诒千、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田诒千向魏建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3月26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李丽对田诒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义务人田诒千、李丽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建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田诒千、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田诒千、李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本院分别在2017年4月10日、4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诒千银行存款共5055.14元,分别在2017年4月10日、4月19日、4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丽银行存款共5260.14元,合计扣划10315.28元,留下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退申请人,在2017年3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田诒千名下一辆汽车(车牌号:粤A×××××)和李丽名下一辆汽车(车牌号:粤A×××××),由于未能找不到实物,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田诒千、李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田诒千、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田诒千、李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田诒千、李丽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诒千、李丽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