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1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马宾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马宾寿,宋丽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负责人吴彩珍,该行行长执行人 马宾寿,被执行人宋丽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申请执行马宾寿、宋丽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给付农行宾阳县支行人民币10041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宾寿有一幢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广场路小区南四路南排17号房地产作为本案借款抵押物,执行中依法裁定进行了拍卖,但经两次网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不申请抵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宾寿、宋丽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韦光亮审判员覃作信审判员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蒙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