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京华与张耿鑫、卢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华,张耿鑫,卢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971号原告张京华,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张耿鑫,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卢国良,男,汉族,现住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华诉被告张耿鑫、卢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关于本案,因被告已将欠款本息全部还清,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法院撤诉,请法院予以准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京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京华负担。审判员 黄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