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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叶红燕与黄志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燕,黄志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290号原告:叶红燕,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有,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叶红燕与被告黄志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叶红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叶红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丽琪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