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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乔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107号原告乔某。被告杨某甲。原告乔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地结婚,于1988年3月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多次苦心相劝,仍不思悔改(原告2006年7月6日就起诉过,当时因为儿子考大学,经法官调解,后来原告撤诉)。现在被告更变本加厉,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于2006年底有外遇到现在,被告与原告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替我借出去的25万元我要一半及在我名下五一路房屋拆迁后,分的房子登记在儿子杨某乙名下我要求分一半,我就同意离婚,不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年底认识,1988年3月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杨某乙,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7月6日原告乔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后原告撤诉。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努力化解矛盾,是可以继续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无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霞丽人民陪审员  高昌龄人民陪审员  郭恒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原维强 更多数据: